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
Circular on Issuing the Measures of the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for the Assessment of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Listed Companies (Revised in 2017)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
Circular on Issuing the Measures of the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for the Assessment of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Listed Companies (Revised in 2017) (Only Title Translated)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的通知》 (上证发[2022]1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

上证发[2017]32号

2017年6月23日

各上市公司、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机制,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5年修订)》进行了修订。

  现将本次修订后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7年修订)》(详见附件)对外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所于2015年4月2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5年修订)》(上证发[2015]4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工作,引导和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好信息披露及其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其相关工作(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工作)的评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包括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相关的规范运作情况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情况。

  第三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的结果仅作为本所监管分类的依据,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及投资价值的判断。

  第四条 本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对上市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本所在职责范围内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市场准入事项出具持续监管意见时,将参考上市公司评价结果提出意见。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五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的内容如下:
  (一)信息披露的合规性情况,重点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情况;
  (三)落实分行业信息披露要求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建设和资源配置情况;
  (五)董事会秘书日常信息披露履职情况;
  (六)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
  (七)其他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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