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Departmental Statistical Survey Projects (Only Title Translated)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Departmental Statistical Survey Projects (Only Title Translated)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2号

2017年7月14日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2日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宁吉喆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规范性、统一性管理,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推进部门统计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通过调查表格、问卷、行政记录、大数据以及其他方式搜集整理统计资料,用于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类统计调查项目。

  第四条 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指导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统计调查,统一管理部门统计调查。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明确统一组织协调统计工作的综合机构,负责归口管理、统一申报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第二章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和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开展统计活动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第七条 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减轻基层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可以通过行政记录和大数据加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开展统计调查;可以通过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重复开展统计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开展全面统计调查。

  第八条 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有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

  第九条 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
  统计调查制度内容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分类目录、指标解释、指标间逻辑关系,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还应当包括抽样方案。
  统计调查制度总说明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内容、调查频率、调查时间、调查方法、组织实施方式、质量控制、报送要求、信息共享、资料公布等作出规定。
  面向单位的部门统计调查,其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取自国家基本单位名录库或者部门基本单位名录库。

  第十条 部门统计调查应当规范设置统计指标、调查表,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应当科学合理。

  第十一条 部门统计调查应当使用国家统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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