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Lette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Transport on Seeking Comments on the 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Port Projects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Lette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Transport on Seeking Comments on the 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Port Projects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17年8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

  为适应行政审批改革和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需要,我部研究起草了《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并征求辖区内港航管理部门和水运企业等单位意见,意见汇总后于2017年8月21日前书面反馈部水运局。《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电子稿可以从交通运输部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

  联系人:闫军,联系电话:010-65292620,18311087966,传真:010-65292644,邮箱:sys621@mot.gov.cn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在港口规划港区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以及同时建设的航道)、防波堤工程、锚地工程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原则】港口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符合港口规划,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第五条 【建设要求】港口工程建设应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
  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工程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和水污染防治设施。

  第六条 【鼓励新技术应用】鼓励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科学组织建设。

  第七条 【信息化监管】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项目单位应登录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申报,报送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利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在线审批、在线监测、协同监管、信息公开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八条 【基本要求】港口工程建设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九条 【基本建设程序】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执行以下基本建设程序:
  (一)根据规划,办理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二)根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办理工程设计文件(一般包括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手续;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
  (四)组织工程实施;
  (五)工程完工后,办理工程竣工前的各项手续;具备验收条件后,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条 【危险货物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存储、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除执行第九条的规定外,还应按《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要求,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手续,组织安全设施验收等。

  第十一条 【岸线使用】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港口岸线使用的管理规定办理港口岸线使用手续。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审批管理】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初步设计审批申请,同时抄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其余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申请。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编制要求】编制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港口规划;
  (二)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设计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申请材料要求】申请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原件1份;
  (二)初步设计文件1份及其电子文件;
  (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1份;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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