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7]110号

2017年8月23日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及代销产品销售行为,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及代销产品销售行为,有效防范和治理误导销售、私售“飞单”等市场乱象,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6]2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简称专区“双录”),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销售自身依法发行的理财产品(以下简称自有理财产品)及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金融产品(以下简称代销产品),应实施专区“双录”管理,即设立销售专区,并在销售专区内装配电子系统,对每笔产品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国债及实物贵金属,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纳入专区“双录”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个人消费者销售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托公司及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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