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7年8月30日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国务院法制办、证监会起草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9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mtzjj@chinalaw.gov.cn。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和信息提供适用本条例。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诚实守信、谨慎勤勉。

  第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基金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

  第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有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营业场所、从业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风控合规、内部稽核监控和信息安全等制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的;
  (二)最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税收、海关等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
  (三)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的;
  (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按照基金合同管理基金,进行投资;
  (三)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五)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提供事项;
  (六)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七)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为基金财产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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