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减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减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减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办资函[2017]367号

2017年9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2016年9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修正案,决定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2016年10月,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以下简称《备案办法》),明确备案机构、备案程序、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事项;2017年7月,商务部发布《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为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有效实施《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取消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审批后续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5]160号),现就进一步做好备案适用范围内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减免税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7月30日起,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条目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条目并适用备案程序设立或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或其投资者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线填报相关备案报告表时,应填报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有关信息,包括:适用产业政策条目、项目性质、项目内容、项目投资总额(美元值)、进口设备用汇额(美元值)、项目建设年限等。企业投资经营活动涉及多项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的,应当按照相关条目分别填报上述信息。
  对于上述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有关信息(进口设备用汇额和项目建设年限除外)发生变更的,备案机构应要求企业在线填报变更事项。对于增资的,应在变更事项中填报本次增资额和进口设备用汇额以及增资后的投资总额和进口设备总用汇额。
  对于仅涉及进口设备用汇额和建设年限发生变更的,企业可向主管海关提交说明材料,由主管海关予以审核确认。

  二、备案机构通过系统发布备案结果后,企业或其投资者可以向备案机构领取“备注”栏中含有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有关信息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以下统称《备案回执》)。
  省级以下备案机构应将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有关信息及企业其它备案信息一并通过系统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比对,收到反馈结果后,应通过系统告知企业或其投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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