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司发通〔2017〕106号

2017年10月9日

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

  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现予以印发。各试点省(直辖市)要充分认识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而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沟通工作情况,合力推进试点工作。要加强工作指导监督,密切关注试点开展情况,及时发现解决问题,确保试点工作深入有效开展。试点工作情况,请每半年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

  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二条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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