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Chin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on Issuing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f the Chin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or Key Laboratorie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Chin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on Issuing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f the Chin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or Key Laboratorie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食药监科[2017]86号

2017年10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检院:

  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重点实验室的评定、运行和评估等管理工作,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技术支撑和技术储备,进一步提升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评定、运行和评估,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技术支撑和技术储备,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食品药品监管科学技术创新的重要平台,是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管领域高水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带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水平和技术支撑能力提升的专业龙头机构。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食品药品科技前沿、围绕我国食品药品创新发展和科学监管的战略需求,在食品药品监管新方法、检验检测新技术、标准制修订、风险分析和预警、安全评价、应急处置等重点领域开展原创性研究和科技攻关,解决基础性、关键性、战略性的技术问题,应用先进技术提升检验检测和评价水平,提高我国食品药品监管能力。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并采取“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设立,或由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由社会力量举办的相关领域研究机构设立,亦可根据监管需要,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由社会力量举办的相关领域研究机构设立。对于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亟需的研究方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给予重点支持。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需求和发展趋势,以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应用研究为主,兼顾基础研究,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稳步推进,有计划、有重点地设立重点实验室,并保持适度发展规模。

  第二章 职责与要求

  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总体发展规划和相关管理规定;
  (二)批准重点实验室的评定、变更和调整;
  (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成立重点实验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重点实验室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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