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征求《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Lette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Transport on Seeking Public Comments on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for the Safety of Road Passenger Transport Enterprises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征求《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Lette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Transport on Seeking Public Comments on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for the Safety of Road Passenger Transport Enterprises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征求《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交办运函[2017]1647号

2017年11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2012年初,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发布实施以来,对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促进道路客运行业安全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安全生产的形势变化和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继作出调整或发布实施,对道路客运安全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迫切需要修订完善《规范》。另一方面,当前道路客运行业已经进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攻坚期,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凸显,需要对《规范》进行针对性调整。

  为适应当前道路客运行业的新特点新需求,进一步调整和完善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促进道路客运企业转型升级发展,交通运输部启动了《规范》的修订工作。经过多次专题研究讨论,目前已形成《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11月27日前书面反馈修改意见。

  联系人: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李强
  联系方式:010-65292753,传真:010-65292740,电子邮箱:yssclc@126.com。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 客运企业是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运输管理和道路交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格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第四条 客运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监管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客运企业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章 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六条 客运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其必要的工作条件。
  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为企业主要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动态监控等业务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拥有20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拥有20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1)拥有480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按照每3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1人;(2)拥有480辆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按照每增加100辆增加1人的标准配备。

  第七条 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道路旅客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属地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

  第八条 客运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客运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企业从业人员统一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以企业自主培训为主,也可委托、聘请第三方机构或具备对外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业务的客运企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 客运企业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例会。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由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组织召开,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安全例会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织召开,至少每月召开1次,具体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拥有30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可与安全例会一并召开。
  企业发生造成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重伤、恶劣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或安全例会进行分析和通报。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例会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建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3年。

  第十条 客运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依据有关规定,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的1.5%的比例提取、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建立独立的台账,专款专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完善、改造、维护安全运营设施和设备支出;
  (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升级改造,以及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购置、安装和使用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开展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奖励等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客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险以及工伤保险。

  第十二条 鼓励客运企业积极探索、完善安全统筹行业互助形式,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客运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内容应当包括: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
  (二)分管安全生产和运输经营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
  (三)管理科室、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
  (四)车队和车队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
  (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

  第十四条 客运企业应当与各分支机构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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