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7]1901号

2017年10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各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分布式发电就近利用清洁能源资源,能源生产和消费就近完成,具有能源利用率高,污染排放低等优点,代表了能源发展的新方向和新形态。目前,分布式发电已取得较大进展,但仍受到市场化程度低、公共服务滞后、管理体系不健全等因素的制约。为加快推进分布式能源发展,遵循《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决定组织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现将有关要求和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分布式发电交易的项目规模
  分布式发电是指接入配电网运行、发电量就近消纳的中小型发电设施。分布式发电项目可采取多能互补方式建设,鼓励分布式发电项目安装储能设施,提升供电灵活性和稳定性。参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接网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下的项目,单体容量不超过20兆瓦(有自身电力消费的,扣除当 年用电最大负荷后不超过20兆瓦)。单体项目容量超过20兆瓦但不高于50兆瓦,接网电压等级不超过110千伏且在该电压等级范围内就近消纳。

  二、市场交易模式
  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机制是: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以下同)与配电网内就近电力用户进行电力交易;电网企业(含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的企业,以下同)承担分布式发电的电力输送并配合有关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按政府核定的标准收取“过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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