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7年11月16日

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监管,规范银行股东行为,弥补监管短板,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zhengqiuyijian@cbrc.gov.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监会法规部(邮编1001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15日。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监管,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村镇银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并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成为商业银行前十大股东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备案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其他股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条 商业银行股东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六条 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七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遵守银监会各项审慎监管要求,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报告相关信息。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为主要股东。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股权进行监管,对商业银行及其股东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 商业银行及其股东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股东责任

  第九条 商业银行股东转让所持有的商业银行股份,应当确认受让方符合法律法规和银监会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银监会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

  第十二条 股东入股商业银行时,应就入股商业银行的目的作出说明,并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银监会关于股东权利义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银监会规定发起设立、参股、收购或重组商业银行以及投资人经银监会批准并购重组高风险商业银行的,不受本条前款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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