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主体数据报送指引》的通知
Circular on Issuing the Guidelines of the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Limited, the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and the Shenzhen Stock Exchange on the Submission of Data on Financing Bodies in Pledge-style Bond Repurchase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主体数据报送指引》的通知
Circular on Issuing the Guidelines of the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Limited, the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and the Shenzhen Stock Exchange on the Submission of Data on Financing Bodies in Pledge-style Bond Repurchase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主体数据报送指引》的通知

中国结算发字[2017]153号

2017年11月17日

各市场参与人:

  为加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促进债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的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共同制定了《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主体数据报送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现予发布。

  请各相关结算参与人、托管人等参与机构按照《指引》及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尽快开展并完成业务和技术系统的各项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主体数据报送指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促进债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建立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主体(以下简称回购融资主体)的数据报送与监测机制,提高市场透明度,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回购融资主体及其结算参与人,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的托管人和管理人按照规定开展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融资回购交易)及结算相关业务的,其数据报送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回购融资主体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定期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其主体信息及相关业务数据,以便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监测和评估交易所债券回购市场风险。对于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由其管理人负责报送。

  第四条 回购融资主体为结算参与人的,由其直接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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