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证据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证据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证据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7年12月7日

  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执法指导,提高全系统执法证据意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证据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18年1月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邮编10005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并在信封上注明“《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证据规则》反馈意见”字样。

  3.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010-88330782

  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证据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规范执法证据适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时,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的活动,应当遵照本规则。

  第三条【证据的定义】 本规则所称证据,是指用以证明与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相关的特定事实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材料。

  第四条【事实认定原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的程序、标准和要求作出具体行政决定时,必须以确实、充分的证据作为认定法律事实的依据。

  第五条【证据收集原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调查、收集与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或者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执法人员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实。

  第六条【证据审查原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监督执法证据审查制度,保证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充分性。

  第七条【证据使用与保密原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证据用于行政监督管理以外的其他目的。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对外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证据公开原则】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公开相关行政监督执法信息的,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章 证据的收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九条【证据的种类】 食品药品监督执法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和现场检查笔录等。

  第十条【证据收集的基本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应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二)告知行政相对人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或者调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三)告知行政相对人应当依法配合调查,不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作伪证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阻碍调查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十一条【证据收集方式】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过下列方式收集证据:
  (一)进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三)对食品药品以及相关产品、原料、辅料、添加剂等进行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等;
  (四)对可能涉嫌违法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药品及其相关产品、工具、场所等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五)依法对可能灭失、损毁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复制、复印、拍照、录像等保全措施;
  (六)通过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公文行文收集相关材料;
  (七)从行政许可、产品注册、体系认证、日常监督检查记录等有关资料中调取;
  (八)通过查阅计算机系统或者其他电子信息记录设备收集;
  (九)通过接受投诉、举报等方式收集;
  (十)通过其他方式收集。

  第二节 书证

  第十二条【书证基本形式】 书证主要包括:
  (一)相关行政许可、产品注册、管理认证等过程中形成的申请、受理、审评、审批等有关资料、批准证明文件、认证证书、备案凭证以及身份证明材料;
  (二)相关的合同、票据、清单、账簿、记录、文件、图片、专业技术资料等;
  (三)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出具的公告、通报、通知、批复、协查复函等公文文书,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职能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决定文书以及监督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检查记录等书面资料;
  (五)其他能够证明特定事实的书面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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