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7年12月7日

  为了促进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要求,我部在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cfgs@mca.gov.cn。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民政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月6日。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组织保值增值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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