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考核办法》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 on Issuing the Measur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and Assessment of Central Plans for Water Resources Invest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考核办法》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 on Issuing the Measur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and Assessment of Central Plans for Water Resources Invest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律商网注]
根据《水利部关于废止《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考核办法》的公告》 (水利部公告2019年第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考核办法》的通知

水规计[2017]402号

2017年12月7日

  为了适应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安排和管理方式的变化,确保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考核工作顺利开展,我部对现行《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考核办法》(水规计[2015]214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考核办法自行作废。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部规划计划司。

  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加快水利工程建设,有效规范中央水利投资计划管理,切实加快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提高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绩效,根据国家关于加强政府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以下统称被考核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的考核内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执行情况,重点是计划下达、到位、完成和日常管理情况等。水利部直属单位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按《水利部预算执行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科学规范、客观公正;
  (二)统一组织、分工负责;
  (三)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
  (四)考核与奖惩挂钩。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印发实施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相关管理办法;
  (二)《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意见》(水规计[2015]105号)中确定的重点目标任务及完成相关要求;
  (三)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与各地共同签署的《推进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书》;
  (四)中央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投资计划、资金下达文件;
  (五)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稽察及专项检查报告;
  (六)中央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月报等相关统计资料。

  第六条 考核的总体目标:本年度下达的投资计划应于当年年末基本完成,重大水利工程应完成当年中央投资计划的90%以上,其他水利工程应完成当年中央投资计划的80%以上。其中,国家对投资计划执行有明确完成时限要求的项目,按照具体要求执行。

  第七条 考核工作由规划计划司负责、相关业务司局和单位分工配合。

  第八条 职责分工:
  (一)规划计划司:负责组织考核工作,负责方案制定、项目考核指标选择、评分汇总及结果通报等工作,并对被考核单位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计划管理工作和中小河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新建小型水库等项目日常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分。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