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Announcement of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on Seeking Public Comments on the Measures for Fixing the Electricity Transmission Prices for Regional Power Grids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and the Measures for Fixing the Electricity Transmission Prices for Special Projects Across Provinces and Regions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Announcement of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on Seeking Public Comments on the Measures for Fixing the Electricity Transmission Prices for Regional Power Grids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and the Measures for Fixing the Electricity Transmission Prices for Special Projects Across Provinces and Regions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2017年12月8日

  为纵深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输配电价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在去年公布《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基础上,我委会同有关方面起草了《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12月8日-12月14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邮件、传真和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电子邮箱请发至:jgsdlc@ndrc.gov.cn。传真请发至010-68502730。网上请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或价格司子站。

  附件1: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区域电网健康有序发展,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区域电网输电价格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域电网跨省共用网络输电价格(以下简称“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的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是指区域电网和相关省级电网所属的500千伏或750千伏跨省交流共用输电网络,以及纳入国家规划的1000千伏特高压跨省交流共用输电网络的输电价格。

  第三条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区分功能。区域电网既承担保障省级电网安全运行,又提供输电服务。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应在严格成本监审基础上核定准许收入,并按功能定位和服务对象合理分摊的原则制定。
  (二)尊重历史。区域电网输电价格,要考虑区域内各省级电网之间已形成的输电费用分摊机制,平稳过渡,促进区域电网及省级电网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促进交易。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应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促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促进新能源等清洁能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第四条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先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此为基础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实行事前核定,即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监管周期暂定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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