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State Oceanic Administration on Issuing the Procedural Provisions of the State Oceanic Administration on the Oceanic Legislative Work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State Oceanic Administration on Issuing the Procedural Provisions of the State Oceanic Administration on the Oceanic Legislative Work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国海发[2017]19号

2017年12月1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全面推进法治海洋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海洋局立法工作程序,我局对《国家海洋局海洋法规制定程序规定》(国海发[2007]2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法治海洋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海洋局立法工作程序,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洋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海洋局拟定海洋立法工作计划,组织起草、报送海洋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下简称“海洋法规”)草案,开展海洋法规评估、解释,组织、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立法协调等立法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海洋法规草案是指国家海洋局为履行海洋行政管理职责,根据委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职权,制定的下列文件:
  (一)根据立法机关的委托,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代拟稿;
  (二)拟报送国务院审议的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
  (三)拟报送国土资源部审议的部门规章送审稿。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立法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开门立法,主动适应海洋事业发展的需要,确保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遵循统筹协调、分工负责、权责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局立法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下同)具体承担海洋法规草案文本的起草等工作。

  第五条 局法制部门主要任务包括:
  (一)组织制定有关海洋法规的管理制度、规范;
  (二)组织开展海洋法律体系研究和立法工作调研;
  (三)组织制定全国海洋立法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按局领导要求组织起草海洋综合性立法项目草案,配合有关部门起草相关立法项目草案;
  (五)组织审查立法项目,承担立法项目文本的报批工作;
  (六)组织协调海洋法规解释、修订、汇编工作;
  (七)组织协调海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实施后评估工作;
  (八)组织、参与立法协调,办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答复;
  (九)组织对地方海洋主管部门立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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