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Issuing the Detailed Rules for Information Disclosure for Companies Listed on the National Equities Exchange and Quotation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Issuing the Detailed Rules for Information Disclosure for Companies Listed on the National Equities Exchange and Quotation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公告》 (股转系统公告[2020]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公告

股转系统公告[2017]664号

2017年12月22日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配合新三板市场分层制度的实施和完善,提升服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的能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按照证监会关于新三板市场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经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国股转公司2013年2月8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证监会公告[2013]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转让的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特定行业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涉及的信息披露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全国股转公司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涉及的信息披露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挂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
  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基础层挂牌公司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第六条 挂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挂牌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挂牌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八条 全国股转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问题的,可以采用公开问询等方式,要求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进行解释、说明、更正和补充,相关主体应当及时回复。
  主办券商应当对挂牌公司的回复进行审查。挂牌公司如须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础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第十条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对市场不同层次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规定的,挂牌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按照行业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要求,根据行业特点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一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挂牌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各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全国股转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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