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

2017年12月15日

  《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2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部长 雒树刚

  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的要求,文化部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文化部决定:

  一、废止3件部门规章
  废止《文化科技工作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1号,1990年3月28日发布)。
  废止《文化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文化部令第2号,1990年7月3日发布)。
  废止《文化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文化部令第3号,1990年8月25日发布)。

  二、修改5件部门规章
  修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2004年7月1日发布)
  将第四条修改为“文化部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
  (二)制定全国艺术考级工作规划;
  (三)实施和指导实施对全国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指导艺术考级行业组织开展艺术考级工作;
  (五)协调有关部门对艺术考级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删除第五条第二款。
  删除第六条、第七条。增加以下内容作为新的第六条:“艺术考级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艺术考级工作,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将第十条修改为“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拟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设置考场范围,考级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开办资金的数量和来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三)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
  (四)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
  (五)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六)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
  (七)拟聘请的艺术考级考官的材料;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审批机关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论证。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增加以下内容作为新的第十一条:“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2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
  删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艺术考级机构连续2年不开展艺术考级活动的,取消开展艺术考级活动资格。”删除第二款。
  删除第十五条。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艺术考级考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7年以上专业艺术学习经历或者中级以上(含中级)艺术或者艺术教育专业职称;
  (二)5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艺术表演、艺术理论研究或艺术教育工作经历;
  (三)良好的示范、教学指导及鉴赏能力;
  (四)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修养。
  艺术考级考官由艺术考级机构聘任。”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组织艺术考级前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考级简章内容应当包括开考专业、设点范围、考级时间和地点、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审批机关及承办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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