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2017年12月26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2月5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 李斌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国务院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我委决定对以下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食品原料技术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技术审查,提出综合审查结论及建议。”
  (二)在第十四条后增加一条:“审评机构提出的综合审查结论,应当包括安全性审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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