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4号

2017年12月18日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已于2017年12月13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9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鼓励、支持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促进民用航空业快速健康发展。
  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应当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有利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应当符合国家和民航产业发展政策,有利于促进公平、有序竞争。

  第三条 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内投资主体包括国有投资主体和非国有投资主体。
  国有投资主体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其他国有经济组织。
  非国有投资主体是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其他非国有经济组织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业包括以下领域:
  (一)公共航空运输;
  (二)通用航空;
  (三)民用机场,包括民用运输机场和通用航空机场;
  (四)空中交通管理系统;
  (五)民用航空活动相关项目,包括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飞机维修、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生产销售、停车场经营、客货销售代理、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航空结算及其他相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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