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Circular on Issuing the Guidelines on Risk Management for Securities Companies to be Engaged in Stock Pledged Repo Transaction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Circular on Issuing the Guidelines on Risk Management for Securities Companies to be Engaged in Stock Pledged Repo Transaction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8]13号

2018年1月12日

各证券公司:

  为规范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行为,提高证券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防控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组织修订完成了《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11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2日起正式实施。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行为,防控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物权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第三条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坚持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融入方准入管理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入方尽职调查制度,明确资质审查标准和信用评估指标,对融入方的身份、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担保状况、资金用途、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调查和有效评估。

  第六条 证券公司对参与尽职调查人员和方式应当集中统一管理,应当成立尽职调查小组,调查小组至少安排两名人员,并指定调查小组负责人。尽职调查时应当以实地调查方式为主,辅助以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标准格式的尽职调查报告,明确报告格式与内容,以及其他辅助文件资料。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如实反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项目的整体风险状况,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公司应当对尽职调查获取的各项材料进行详细分析,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近三年融入方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融入资金用途、还款来源;质押股票的担保能力;质押股票的质押率、利率确定依据和考虑因素;存在的风险因素和应对控制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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