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就《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就《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证公告[2018]14号

2018年4月13日

  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及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起草了《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18年5月13日前反馈至本所。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邮编:200120;传真:021-68811782,电子邮箱:listing@sse.com.cn。

  特此通知。

  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报告、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主动配合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收到投资者关于公司收购及权益变动信息通知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合投资者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如发现投资者已触及相关披露义务但未按规定公告,或者出现有关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等情形但未接到相关投资者通知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相关投资者询问、核实,并提醒其发布相关公告。投资者应当予以配合,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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