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Seeking Public Comments on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Entry Licensing for On-Road Motor Vehicle Manufacturers and Products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公开征求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Seeking Public Comments on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Entry Licensing for On-Road Motor Vehicle Manufacturers and Products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公开征求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2018年4月18日

  为了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规范和完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我部起草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5月18日前反馈意见。

  联 系 人: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
  电 话:010-68205072
  传 真:010-68205084
  电子邮箱:law@miit.gov.cn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邮编:100804),请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征求意见”。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三章 审查和决定
  第四章 使用和变更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规范和完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车辆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以下简称车辆产品)准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产品,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所定义的汽车、摩托车和挂车,不包括无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利用轨道行驶的车辆,以及农业、林业、工程等非道路用各种机动机械和拖拉机。
  本办法所称车辆生产企业,是指生产前款规定的车辆产品的企业。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许可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许可审查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已经完成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三)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等;
  (四)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车辆产品准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
  (二)所生产的车辆产品能够满足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国家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并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分类准入许可管理。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种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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