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Circular on Issuing the Implementing Rules for the Pilot Program on "Full Circulation" of H-shares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关于发布《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Circular on Issuing the Implementing Rules for the Pilot Program on "Full Circulation" of H-shares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关于发布《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8年4月20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落实H股“全流通”试点,规范股份的登记存管和交易结算业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制定了《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现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H股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在香港股票市场流通(以下简称H股“全流通”)试点相关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参加H股“全流通”试点的H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试点公司)在完成相应信息披露后,将参加H股“全流通”试点的相关股份(以下简称H股“全流通”试点股份)由中国结算跨境转登记至香港股份登记机构,成为可在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流通的股份。
  试点公司应获得持有H股“全流通”试点股份的自然人和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授权,代理投资者委托中国结算成为相关证券的名义持有人并办理相关业务。中国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将该部分证券存管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并向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
  试点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将H股“全流通”试点股份登记存管和交易结算在内的相关事项安排告知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结算名义持有试点股份的安排、交易委托与指令传递的方式、参与的境内证券公司和境外代理券商等。

  第三条 参与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的境内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境内证券公司)为投资者提供H股“全流通”试点股份交易委托指令发送、成交回报接收等相关服务,并作为境内结算参与人与中国结算办理相关清算交收事宜。境内证券公司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H股“全流通”试点期间相关业务风险,并与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投资者使用H股“全流通”专用账户,通过境内证券公司提交H股“全流通”试点股份的卖出委托指令,相关股份通过中国结算在境外代理券商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卖出。交易达成后,境外代理券商与中国结算、中国结算与境内结算参与人、境内结算参与人与投资者之间分别进行结算。
  H股“全流通”专用账户只能卖出,不得买入。

第五条 深交所授权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证通),提供境内证券公司与境外代理券商之间的H股“全流通”试点股份卖出委托指令和成交回报传递,及相关H股实时行情转发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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