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Issuing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f the Shanghai Futures Exchange for the Trading of Standard Warrants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Issuing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f the Shanghai Futures Exchange for the Trading of Standard Warrants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Only Title Translated)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订案的公告》 ,此文件已被修订。


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18]13号

2018年5月15日

  为促进期货市场功能发挥,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我所开展标准仓单交易业务,现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更好发挥期货市场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规范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设立标准仓单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对标准仓单交易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标准仓单交易的开户、交易、结算、交收以及风险控制等适用本办法。交易所、仓单交易商、指定交割仓库、指定存管银行、信息服务机构等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交易标的与交易时间

  第四条 标准仓单交易的交易标的为交易所已上市品种的标准仓单。

  第五条 标准仓单交易的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每一交易日各交易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三章 仓单交易商

  第六条 仓单交易商是指经交易所审核批准,获得交易商资格,参与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七条 申请仓单交易商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所参与交易品种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已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开立标准仓单账户;
  (三)能够开具所参与交易品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承认并遵守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交易所公布的规则与规定;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成为仓单交易商,应当向交易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仓单交易商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审核通过后,仓单交易商应当与交易所签署《交易商协议》,按要求办理相关开户手续。

  第十条 仓单交易商应当在平台开立交易账户后,方可参与标准仓单交易。标准仓单交易账户实行一户一码,即一个仓单交易商只能拥有一个交易账户。仓单交易商交易账户号与其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的账户号一致。

  第十一条 仓单交易商应当妥善保管其交易账户及密码,应当对其交易账户发出的交易要约和产生的交易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交易所通过平台对仓单交易商实施日常管理,仓单交易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撤销其仓单交易商资格:
  (一)提交虚假开户材料的;
  (二)转让或者转给他人使用仓单交易商资格的;
  (三)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第十三条 仓单交易商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易所:
  (一)法人营业执照事项变更的;
  (二)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其他涉及仓单交易商主体变更情形的;
  (三)涉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重大诉讼案件或者经济纠纷的;
  (四)出现重大财务支出、投资事项,或者可能带来重大财务风险或者经营风险的财务决策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仓单交易商履约能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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