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20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2018)
[律商网注]
根据《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201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号

2018年6月1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第36号令)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许可,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人。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投资额度(以下简称投资额度)、外汇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投资额度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行额度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单家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实行备案和审批管理。
  合格投资者在取得证监会资格许可后,可通过备案的形式,获取不超过其资产规模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以下简称资产规模)一定比例的投资额度(以下简称基础额度);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申请,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境外主权基金、央行及货币当局等机构的投资额度不受资产规模比例限制,可根据其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需要获取相应的投资额度。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基础额度标准如下:
  (一)合格投资者或其所属集团的资产(或管理的资产)主要在中国境外的,计算公式为:1亿美元+近三年平均资产规模*0.2%-已获取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折合美元计算,以下简称RQFII额度);
  (二)合格投资者或其所属集团的资产(或管理的资产)主要在中国境内的,计算公式为:等值50亿元人民币+上年度资产规模*80%-已获取的RQFII额度(折合美元计算);
  (三)不超过50亿美元(含境外主权基金、央行及货币当局等机构);
  (四)不低于2000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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