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

2017年12月15日

  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 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  
  (三)有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所需的必要的专业人员、设备、场所以及管理技术措施;
  (四)有确定的域名;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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