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改革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1号
2018年6月11日
为深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强化市场主体责任,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现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做出如下改革调整:
一、对部分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部分产品(见附件1)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其指定认证机构应注销已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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