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平行进口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平行进口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平行进口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装函[2018]184号

2018年5月22日

各平行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

  根据《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令 第44号)有关要求,为做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工作,各平行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应及时报送其所进口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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