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8]14号

2018年6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各大单位后勤部门:

  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3部门联合制定了《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处方审核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服务。
  审核的处方包括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和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三条 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

  第五条 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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