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公开征求《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
Public Comments Sought by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Drug Administration on the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for Drugs Used in Clinical Trials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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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公开征求《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

2018年7月12日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规范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生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8月15日前将有关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原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

  电子邮箱:yjjdc@cfda.gov.cn

  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生产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临床试验用药物包括试验药物、安慰剂生产、质量管理全过程,以及已上市对照药品更改包装、标签等。免疫细胞个体化治疗等新兴治疗产品、已获准上市批准后因新增适应症等需要重新开展临床试验的不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遵循《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用原则,并根据临床试验期间药物的研究特点,以最大限度降低生产环节引入的风险,确保临床试验用药物质量,保障受试者的安全。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四条 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单位应当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临床试验用药物质量的所有因素,并建立完整的文件系统,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五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生产应当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以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具有身体依赖性或精神依赖性的中间产品或副产物、衍生物等丢失或流入非法渠道。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对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质量负责,当申请人与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单位不同时,申请人应当对生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计,并签订质量协议,明确规定各方责任,确保临床试验用药物质量符合预定的用途。

  第七条 涉及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场地/车间、处方工艺、生产规模、质量标准、关键原材料等的所有变更,应充分评估变更对临床试验用药物带来的安全性风险,所有变更研究均须保留完整记录,确保可追溯性。

  第三章 人 员

  第八条 所有参与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和质量管理的相关人员都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具备执行相应任务的能力。负责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员不得互相兼任。
  第九条 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应当配备放行责任人。放行责任人承担临床试验用药物放行的职责,确保每批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生产符合相关法规、预定用途和质量标准,并出具放行审核记录。

  第十条 放行责任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物研发和生产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并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
  对于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疫苗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类别的临床药物的生产放行,其放行责任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以及必要的培训,并具有至少五年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实践经验。
  临床试验用药物委托生产时,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有书面协议,规定产品质量回顾分析中各方责任,明确最终放行责任人。

  第四章 厂房与设备

  第十一条 生产临床试验用药物的厂房和设施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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