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Public Comments Sought on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n the Work Safety Training for Manufacturers and Sellers of Civil Explosives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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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8年7月17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爆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我们组织编制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年8月16日前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

  联系电话:010-68205387
  电子邮箱:Renwei@miit.gov.cn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以下简称民爆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爆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适用本办法。从业人员主要包括民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民爆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制定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指导考核题库建设、培训教材编制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民爆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民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第四条 民爆企业是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民爆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 安全生产培训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民爆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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