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

2018年8月13日

  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作出修改。现结合署令修订内容以及此前发布公告内容进行调整,并重新公告如下:

  一、关于《办法》第二条
  经营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保税料件或者成品内销、结转、退运等海关手续。

  二、关于《办法》第六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手续:
  1.抵押影响加工贸易货物生产正常开展的;
  2.抵押加工贸易货物或者其使用的保税料件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
  3.抵押加工贸易货物属来料加工货物的;
  4.以合同为单元管理的,抵押期限超过手册有效期限的;
  5.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抵押期限超过一年的;
  6.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7.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8.海关认为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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