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Circular on Issuing the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and Transitional Provision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Government Accounting System - Account Titles and Accounting Statements for Administrative Organs and Public Institutions by Primary and Middle School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关于印发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Circular on Issuing the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and Transitional Provision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Government Accounting System - Account Titles and Accounting Statements for Administrative Organs and Public Institutions by Primary and Middle School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关于印发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8]20号

2018年8月14日

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制度在中小学校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关于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关于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关于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现就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新制度)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事业支出”科目的明细核算要求
  中小学校对“事业支出”科目的明细核算除了遵循新制度规定外,还应当参照本规定附表1。

  二、关于报表及编制说明
  (一)新增项目及填列方法
  中小学校应当在收入费用表的“(十一)其他收入”项目下增加“其中:食堂净收入”项目;应当在预算收入支出表的“(九)其他预算收入”项目下“其中:”后所列项目中增加“食堂净预算收入”项目。
  “其中:食堂净收入” 和“食堂净预算收入”两个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详见本规定“三、关于中小学校食堂业务的会计处理”。
  (二)关于报表附注
  中小学校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按照本规定附表1的格式披露事业支出的基本情况。

  三、关于中小学校食堂业务的会计处理
  中小学校食堂实行独立核算或对食堂收支等主要业务实行独立核算的,年末应当将食堂的报表信息并入学校相关报表的相应项目,并抵销中小学校与食堂的内部业务或事项对中小学校报表的影响。
  但是,中小学校在编制收入费用表时,应当将食堂本年收入和费用相抵后的净额并入本表“其他收入”项目金额,并单独填列于该项目下的“食堂净收入”项目。如果食堂收入和费用相抵后的净额合计数为负数,则以“-”号填列。中小学校在编制预算收入支出表时,应当将食堂本年预算收支相抵后的净额并入本表“其他预算收入”项目金额,并单独填列于该项目下的“食堂净预算收入”项目。如果食堂预算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净额合计数为负数,则以“-”号填列。
  中小学校应当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提供将食堂财务会计信息纳入学校财务报表情况的说明,包括内部业务或事项抵销处理的情况,食堂本年收入、费用情况。

  四、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通常情况下,中小学校应当按照附表2规定确定各类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五、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关于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目前执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7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中小学校,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中小学校执行新制度及《关于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中小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资产类
  (1)“库存现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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