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6号--关于实施中国-以色列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6号--关于实施中国-以色列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6号--关于实施中国-以色列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6号

2018年9月14日

  2017年11月,中国与以色列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以色列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以色列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互认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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