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8]798号

2018年9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中华医学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指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
  《条例》明确了医疗纠纷的风险防控管理,规定了医疗纠纷解决途径,规范了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活动,加强了医疗质量安全的管理。《条例》的施行,是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举措,对妥善化解医患矛盾,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将发挥重要作用,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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