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

2018年9月8日

  为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境外机构债券发行,保护债券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境外机构债券发行,保护债券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合法注册的金融机构法人和非金融企业法人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政府类机构包括主权国家政府、地方政府及具有政府职能的机构等。
  本办法所称国际开发机构是指进行开发性贷款和投资的多边、双边及地区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

  第二章 发行申请

  第四条 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等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相关债券以及境外非金融企业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应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

  第五条 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应具备债券发行经验和良好的债务偿付能力。

  第六条 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发行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际缴纳资本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和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四)具备债券发行经验和良好的债务偿付能力;
  (五)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监管当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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