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司法部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8年10月11日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为规范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确保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有序进行,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司法部起草了《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及立法工作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网址:http://www.nhfpc. gov.cn),进入网站首页右侧的“意见征集”栏,点击“《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xyc@nhfpc.gov.cn。
4.通信地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邮编:100044。来信请注明“《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12日。
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确保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有序进行,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组织相应专家,对委托人提交的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患者的损害后果、医疗过错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专门性问题进行专业技术判断,并向委托人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医疗损害鉴定应当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同行评议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司法部是医疗损害鉴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损害鉴定标准、规范性文件,组建国家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指导、监督全国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损害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管理和督导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医疗损害鉴定工作。
第五条 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活动,应当遵照本办法。
第六条 医疗损害鉴定以服务司法和社会为目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收费应当注重社会公益性。患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鉴定费用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的救助、援助。
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医疗损害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确定价格管理方式。
第二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
第七条 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医学会应当是省级医学会或者设区的市级医学会。
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且同时具有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鉴定业务范围;
(二)所属司法鉴定人进入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的人员达3人以上,其中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专业各有1人以上为高级技术职称;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条件的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并于开展首例医疗损害鉴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同时向所在地省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鉴定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等;
(二)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所具备的条件和相关材料。
备案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省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每2年共同公布一次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机构,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损害鉴定工作。
......
2018年10月11日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为规范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确保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有序进行,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司法部起草了《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及立法工作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网址:http://www.nhfpc. gov.cn),进入网站首页右侧的“意见征集”栏,点击“《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xyc@nhfpc.gov.cn。
4.通信地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邮编:100044。来信请注明“《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12日。
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确保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有序进行,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组织相应专家,对委托人提交的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患者的损害后果、医疗过错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专门性问题进行专业技术判断,并向委托人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医疗损害鉴定应当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同行评议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司法部是医疗损害鉴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损害鉴定标准、规范性文件,组建国家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指导、监督全国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损害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管理和督导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医疗损害鉴定工作。
第五条 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活动,应当遵照本办法。
第六条 医疗损害鉴定以服务司法和社会为目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收费应当注重社会公益性。患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鉴定费用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的救助、援助。
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医疗损害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确定价格管理方式。
第二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
第七条 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医学会应当是省级医学会或者设区的市级医学会。
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且同时具有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鉴定业务范围;
(二)所属司法鉴定人进入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的人员达3人以上,其中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专业各有1人以上为高级技术职称;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条件的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并于开展首例医疗损害鉴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同时向所在地省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鉴定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等;
(二)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所具备的条件和相关材料。
备案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省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每2年共同公布一次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机构,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损害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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