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0号--关于发布《海关集约封闭式集装箱查验场地设置规范(试行)》的公告
Announcement of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2018] No.130 -- Announcement on Issuing the Standard for the Arrangement of Sites for Intensive Customs Inspections of Closed Containers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Only Title Translated)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0号--关于发布《海关集约封闭式集装箱查验场地设置规范(试行)》的公告
Announcement of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2018] No.130 -- Announcement on Issuing the Standard for the Arrangement of Sites for Intensive Customs Inspections of Closed Containers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Only Title Translated)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0号--关于发布《海关集约封闭式集装箱查验场地设置规范(试行)》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0号

2018年10月1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集约封闭式集装箱查验场地设置规范(试行)》(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集约封闭式集装箱查验场地设置规范(试行)

  一、总则
  (一)根据《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制定本规范。
  (二)海关集约封闭式集装箱查验场地(以下简称“查验场地”)是指在口岸监管区内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建设的,供海关集中实施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查验作业,符合封闭、恒温、病媒生物监控及其他防疫条件的特定场地。
  (三)查验场地内分别设置普通货物查验区、机检作业区,并配套建设卫生处理区、公共卫生隔离区、暂存库(区)、专业技术用房、辅助作业区、备勤办公用房等,根据查验货物的环境需求和作业要求,设置防疫查验区、冷链查验区以及食品查验区等其他查验区等。
  1. 查验区:普通货物查验区,适用于无需特殊环境和防疫要求货物的查验;防疫查验区,适用于有特殊防疫要求货物的查验;冷链查验区,适用于低温环境下、有特殊防疫要求货物的查验;机检作业区,是指设置X光机、CT机等非侵入式查验设备,进行货物机检的作业区域;其他查验区,是指根据查验场地查验货物类别、品种等,专门设立的相应货物如食品等的查验区域。
  2. 暂存库(区):是指独立封闭的用于存放暂扣、查封/扣押、待进一步检验/检疫/鉴定/整改货物的区域。
  3. 专业技术用房:是指设置用于开展感官检验、初筛鉴定、标本存放、取制样品、留样存放、药品及器械存储等业务所需的用房。
  4. 辅助作业区:是指对搬运车辆等设备的进行充电、保养、维修等作业,以及停放、安置作业设备的区域。
  5. 备勤办公用房:是指具备网络通讯、办公、机检图像分析等条件,海关执行查验作业时备勤、办公及休息的用房。

  二、主体建筑要求
  (一)总体要求。
  查验场地应根据当地自然气候、口岸场地特点、货物查验要求、美观牢固等因素进行设计建设。合理规划各类查验区、暂存库(区)、专业技术用房、备勤办公用房以及场内物流通道等,做到布局紧凑、合理、高效、安全,提高空间利用率。
  (二)封闭设置。
  查验场地应设置为独立的封闭区域,墙体材料及建造应满足安全、保温要求。顶部结构应采用防水性能好、有利排水的材料或者构件建设,一般应设置不小于2%的采光带。
  (三)高度。
  1. 查验场地应便于载货车辆的对接停靠、装卸作业,整体应高于地面,高度不小于1米。
  2. 查验区室内净高应综合考虑货架类型、作业机械、地面荷载等因素,一般为9米。
  (四)地面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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