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
Circular on Issuing the Provisions on Provincial Sanitary Administrative Licenses for Products Involving Sanitary Safety of Drinking Water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
Circular on Issuing the Provisions on Provincial Sanitary Administrative Licenses for Products Involving Sanitary Safety of Drinking Water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发[2018]25号

2018年10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健康委),中国疾控中心、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规范各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我委组织对《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同时废止。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对《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进一步细化、优化,制定本地的相关许可程序和规定。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务院审改办 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审改办发[2016]4号),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级涉水产品是指《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中所列的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之外生产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国产或进口涉水产品。

  第三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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