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8年11月9日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送审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登录司法部官网、中国法律服务网、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关注司法部微信公众号查看送审稿及其说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12月9日前,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法律服务网(www.12348.gov.cn)或者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立法二局(邮编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qymcdj2018@chinalaw.gov.cn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需要在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企业自登记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作为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依法登记企业名称,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处理企业名称争议,保护企业名称权。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在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建立本辖区统一的企业名称数据库和企业名称申报系统。

  第二章 名称基本规范

  第六条 企业名称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第七条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可以是企业所在地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地市级(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地区、盟等,下同)或者县级(包括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等,下同)行政区划。市辖区以及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垦区等区域名称可以与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连用,但不得单独使用。
  行政区划可以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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