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个体工商户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个体工商户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个体工商户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8年11月9日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的《个体工商户条例(修订送审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登录司法部官网、中国法律服务网、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关注司法部微信公众号查看送审稿及其说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12月9日前,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法律服务网(www.12348.gov.cn)或者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立法二局(邮编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

  个体工商户条例:gtgsh2018@chinalaw.gov.cn

  个体工商户条例(修订送审稿)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从事工商业经营,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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