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商务部令2018年第7号

2018年10月10日

  《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8月28日商务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钟山

  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要求,商务部对相关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一、对《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予以修改。
  (一)将第三条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
  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商务部对申请、使用出口招标配额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将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的“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
  将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中的“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修改为“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三)将第七条中的“招标委员会由外经贸部领导及有关司局的人员组成”修改为:“招标委员会由商务部有关司局组成”。
  (四)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受理企业上交配额以及配额转受让备案”。
  第八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有关出口配额招标投标的其他事务。”
  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招标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进出口商会或相关行业组织等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服务单位)承担出口配额招标投标服务相关事务。”
  (五)删去第九条、第十条。
  (六)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凡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相关商品的出口额或出口供货额达到一定规模的各类出口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招标条件,可参加投标。具体办法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投标企业资格进行核查并向商务部报送有关材料。”
  (八)将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的“招标办公室”修改为“招标委员会”。
  (九)删去第二十条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全年的中标总量以外经贸部核定的出口规模为限”。
  (十)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商务部按照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十一)删去第二十二条中的“招标办公室须在公布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初步中标结果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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