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的通知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的通知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的通知

财会[2018]31号

2018年11月9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负债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现予印发,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负债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三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短期政府债券、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等。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应付长期政府债券等。

  第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包括偿还时间与金额基本确定的负债和由或有事项形成的预计负债。
  偿还时间与金额基本确定的负债按政府会计主体的业务性质及风险程度,分为融资活动形成的举借债务及其应付利息、运营活动形成的应付及预收款项和暂收性负债。

  第六条 本准则规范政府会计主体负债的一般情况。其他政府会计准则对政府会计主体的特定负债做出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举借债务

  第七条 举借债务是指政府会计主体通过融资活动借入的债务,包括政府举借的债务以及其他政府会计主体借入的款项。
  政府举借的债务包括政府发行的政府债券,向外国政府、国际经济组织等借入的款项,以及向上级政府借入转贷资金形成的借入转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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