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措施进一步推进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措施进一步推进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措施进一步推进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药监综械注[2018]43号
2018年11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准入服务,全面深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促进医疗器械技术创新,推动医疗器械高质量发展,满足公众临床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对照《通知》中明确的改革具体事项认真贯彻执行。
......
药监综械注[2018]43号
2018年11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准入服务,全面深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促进医疗器械技术创新,推动医疗器械高质量发展,满足公众临床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对照《通知》中明确的改革具体事项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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