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1号--关于实施企业协调员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1号--关于实施企业协调员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1号--关于实施企业协调员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1号

2018年12月3日

  为落实“以企为本,由企及物”海关管理理念,营造诚信守法便利、关企合作共赢良好信用环境,构建海关与企业亲清合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海关实施企业协调员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协调员是由直属海关选定,专门负责协调海关与企业涉及海关业务相关事宜的海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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