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

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
[律商网注]
根据《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1年第113号--关于报关单位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 (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1年第11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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