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19]3号

2019年1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

  为更好实施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严禁新增以政府储备土地抵押融资行为,加快存量抵押储备土地依法解押并形成合理有效供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以政府储备土地违规融资。《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以下简称“财综4号文”)明确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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