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and the National Energy Administration on Further Promoting the Reform of New Power Distribution Busines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and the National Energy Administration on Further Promoting the Reform of New Power Distribution Busines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

发改经体[2019]27号

2019年1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厅、工信局)、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巩固、增强、提升、畅通”的方针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项目业主确定
  (一)所有新增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均应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
  (二)尚未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地方政府部门不得直接指定试点项目业主,任何企业不得强行要求获取试点项目控股权,不建议电网企业或当地政府投资平台控股试点项目。已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可维持项目各投资方股比不变。
  (三)已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应由产权所有人向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申请作为配电网项目业主。

  二、进一步明确增量和存量范围
  (四)已纳入省级相关电网规划、但尚未核准或备案的配电网项目和已获核准或备案、但在相关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配电网项目均属于增量配电业务范围,可依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视情况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
  (五)未经核准或备案,任何企业不得开工建设配电网项目,违规建设的配电网项目不属于企业存量配电设施。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